【大灣區】深圳研用域外法律審港澳台商事案  兩大考量

國情動向

發布時間: 2020/11/12 20:51

最後更新: 2020/11/12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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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深圳研用域外法律審港澳台商事案  兩大考量

深圳特區成立40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重磅文件,為深圳開展法院工作重大改革勾勒路綫圖;其中在處理涉外及涉香港、澳門、台灣案件方面,提出7項改革措施,包括研究深圳法院在審理相關商事案件時,可引用域外法律。

這一系列措施前所未有,有內地法律界人士解讀,措施有利跨境商事糾紛案,集中在訴訟成本較低的深圳處理。分析指,此舉有兩大戰略考量:一是推動改善大灣區營商環境,二是可把深圳發展為大灣區商事合同糾紛的仲裁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本月9日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分6部分33條措施、用兩個階段推動深圳法院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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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到2022年,深圳法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司法工作的核心引擎功能不斷增強,至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試點任務,建成司法公信力、法治競爭力、改革創新力、國際影響力卓著的先行示範法院。

文件列明,法院工作改革主要服務5個領域:一支持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二保障和諧勞動關係建設,三推進金融審判工作創新,四加強科技成果司法保護,五完善數據產權保護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深圳法院要支持建立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其中在創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工作方面,共提出7項嶄新措施:

  • 健全完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理機制,提升案件審判質效。
  • 完善涉外涉港澳台法律適用規則體系,準確查明和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域外法律。
  • 研究商事主體選擇適用域外法律解決商事合同糾紛問題。
  • 探索建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
  • 支持率先建立司法、仲裁和調解相銜接的跨境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 完善港澳人士擔任特邀調解員、陪審員制度,爲符合條件的港澳律師在深圳法院代理民商事案件提供便利條件。
  •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規則研究,推動實現規則銜接與機制對接,打造粵港澳商事審判優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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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述措施,重點是深圳法院未來審理涉外、港澳台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時,或可參考域外法律觀點及國際慣常做法,鼓勵大灣區範圍商事人,選擇在深圳解決糾紛。

華商林李黎聯營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律師王壽群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以前很多內地人在香港投資,出現糾紛之後,只能在香港訴訟。周期長成本高,在內地的執行和保全也很困難。案件訴訟和審判就會遇到諸多障礙」。

他指出,未來如果訴訟程序可以由深圳前海法院來接手,但是法律層面適用於香港法律;這樣就可以使兩地規則順暢銜接,也可以爲當事人節省很多時間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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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文件又提出,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協助,包括:

簡化港澳訴訟主體資格司法確認和訴訟證據審查認定程序,探索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網上授權委託見證。

探索拓展涉港澳案件訴訟文書跨境送達途徑。

拓寬內地與港澳相互委託查明法律渠道。

推動建立深港澳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資質統一認證機制。

推動建立跨境破産認可與協助機制。

支持深圳定期組織開展粵港澳司法專業交流活動。

推動簡化跨境司法交流合作審批程序,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率先建立便利化司法交流合作新路徑。

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研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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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指,這一系列改革,將加大深圳法院與域外法律的銜接性,開拓讓外商、港澳台商更感到信任的法律環境,推動外資進人大灣區,達至促進國家進一步開放的戰略。’

責任編輯:鄧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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